稽查报告并不满意地方政府处理抵押金的表现。
2013年第三系列总稽查司报告指出,雪州12个地方政府分別持有3至43种不同类型的抵押金,数额达7亿9802万令吉,但却未能清楚列出「未被追讨款项」,甚至有地方政府把抵押金归纳为「收入」,而非存入「抵押金户头」。
报告指出,1965年《未被追讨款项法令》阐明,若地方政府征收的抵押金,已经达致「被征收目的」,而抵押金缴付人事后若没有追讨,那么这笔抵押金蒋被变成「未被追討款项」。
「要对款项进行登记管理,地方政府必须审核所有抵押金,并必须确保这些抵押金已经达致『被征收目的』,并且遵守施工条款,而这笔抵押金属于未被「激活」(未被充公或罚款),而且缴付人无追讨,即可成为『未被追讨款项』。」
「在审核后,地方政府须对『未被追讨款项』进行登记管理。但12地方政府却无法从至今年3月所持有的7亿9802万令吉的抵押金中,列出未被追讨款项,因地方政府缺乏『未被激活抵押金』登记管理记录。」
报告认为,地方政府必须详细管理和更新未被激活抵押金的记录,并且须持续进行,以方便日后的各项工作,以及可呈上给会计局。
报告指出,从7亿9802万令吉的抵押金中,有5亿6225令吉已被地方政府保存0至7年,而有2亿3577万则被保存8至35年。
「因此认为,被保存8年以上的抵押金,必须列为『未被追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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