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4 October 2014

豁免消费税项目(服务类)

6. 教育服务
- 在1996年教育法令、1984年托儿所法令或州回教宗教学校管制法下注册的私人学前学校、小学和中学所提供给学生的教育或任相关教育服务。
- 在1971年大专法令及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下批准的私人高等教育机构所提供给学生的大专教育或相关的教育服务。
- 在1996年教育法令、1984年托儿所法令或州回教宗教学校管制法下注册的学前学校、小学及中学的食堂经营者所供应的食物及饮料。
i:「私人学前学校、小学和中学」是指不是政府或政府资助学校或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列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或教育机构。
ii:「教育机构」是指一间学校,或其他地方,包括在同一个组织或机构进行工作,不论一个或多间课室,以及包括了幼儿园及远程教育中心,但不包括:
(a)任何指示局限于教导任何宗教的地方;
(b)任何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被部长在宪报中宣告为不会成为教育机构的地方。
iii:在(i)和(ii)条文中,教育和相关教育服务包括:(a)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所规定课程的学前教育、小学和中学;(b)根据1971年大专法令及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令所规定科系的大专教育;(c)课程及科系的材料;(d)游览或实地考察;(e)供应的食物或住宿;(f)交通;(g)行政服务;(h)考试服务;(i)提供清洁与维修作为学生住宿一部分的电、石油气、冷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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